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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襄樊市城市客运交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襄樊市城市客运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从事城市客运交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客运交通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市内外城市客运交通行业间的团结和协作,发展行业间的横向联系,为全市城市客运交通行业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企业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襄樊市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襄樊市交通局,社团登记机关是襄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是襄樊市幸福小区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行业发展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服务事宜;
(五)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服务质量认证或评比、营运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行业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改)并组织实施有关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七)组织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开展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全行业职工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八)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九)积极收集整理有关城市客运交通行业的信息资料,定期编辑出版协会会刊《襄樊城市客运》;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襄樊市城市客运交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本行业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关心城市客运发展的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学习资料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15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50~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每三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只设常务理事会,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责权为: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代表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学会、研究加强协作联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常务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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